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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救人不留姓名的话可以将锦旗送到其上班的医院或者先打听出这个医生的姓名再给其送锦旗。现在不仅是医生,有很多别的职业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学生,都是做好事不留姓名,给社会起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这样的人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格式体例】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包括以下内容:
a)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因(主诉)于×年×月x日x时x分入抢救室。b)病情变化情况:就诊时的主症、生命体征及阳性体征。
c)抢救时间及措施:各种抢救措施的具体使用方法(如呼吸机、洗胃等有关内容的记录)、执行时间及实施后的病情变化;详细记录用药(包括特殊用药)名称、用量、给药途径、给药速度、医嘱执行时间等。
d)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e)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f)记录上级医师及会诊医师意见,并注意标注时间。
g)参加抢救人员名单,主持抢救医师签名,记录医师签名。
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现状下,如果外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请随身携带身份证,执业医师证书。此外,还应主动出示,以备有关人员查验。
在遇到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时,千万不能跨专业救治病人,比如:内科医生不能救治外科病人,更不能救治儿科患儿。
讲真,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这事,已经彻底让我心寒了。今天早上,我还嘱咐年轻医生:疾病诊疗指南外的药物,不向病人推荐;指南以内的药物,国内没有注册的(法律意义上的假药),更不能推荐。
改革开放把给济搞起来了,与世界接轨把中国的传统道德丢失了,以法治国,见义勇为的不敢了,碰瓷的多了,小偷生意好了,可好的百姓却迷法了。记得从昆明发往北京的列车上我救过一个人,我从贵阳上的车,车以满员,我就车门口站着,这时从车廂里背出一个女患者,不醒人事,放到门口地板上,列车长,乘警,服务员都很着急,我是用针灸给扎醒的,因昏迷怕她脱水,又让服务人员又给备的糖水,醒后才知道,她们是河南螺河人,随父转业落产昆明,患者和妹妹回老家探亲,中途遭遇不幸,当时十分感谢我。现在想来极恐,以后可也不干这傻事了。
彭宇案告诉我们人倒了不能轻易扶。赵宇案告诉我们人有危险不能轻易出手,因为见义勇为只在法律条文里,想要做到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不易。
我们不禁要问,这个社会怎么了?小偷居然会起诉被偷的业主,坏人居然会起诉见义勇为者。接二连三的外伤后肾萎缩者会去找救他们的医生的麻烦,认为医生偷了他们的肾?他们难道不只道外伤后的肾根本不能用于移植,外伤可以引起肾萎缩吗?好,就算不知道,医生告诉他们为什么他们不信呢?社会病了,彼此的不信任互相影像,互相伤害。
何时可以建立起一个互助互信的社会,人们可以大胆出手,随便扶人随便治病随便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身后的暗箭和污水,以及可能的责业风险和人生灾难。
社会是不是该好好反思呢?每个人是不是该思考后做点什么呢?
救人要医师证?初看并没有什么毛病,没有证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医师?有没有资质呢?万一是一个兽医呢?再说了,ZG就是一个持证社会,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证件太多了,只有证件才能证明这是国内合法的。
但是这些证件真的是必须的吗?恐怕还是要看具体的场景和情况。没有准生证,难道就一定生不出小孩了?只是说没有准生证,可能就要面临着罚款,这实际是牵涉到社会管理的问题。
而对于执业资质证件,除了社会管理的问题之外,恐怕更多的是反映了一个信任>危急/span>。在这个“高铁救人索要医师证”的事件中,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高铁:这事情发生在管辖区域内,首先得对乘客负责,留下录像和印证材料,以后病人出了什么更大的事情,要翻出旧账来的话,好自证清白。
医生:救人还要我的医师资格证,还要写相关的印证材料,是不是以后出了事要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到我身上来了呢?这不是对我的极端侮辱吗,心里极度不爽,很委屈,以后谁敢出来救人,躲着万事大吉。被救乘:赶紧快点,把问题给解决一下,甭扯那些旁边的事,把病治好了就行。假医生难道还敢明目张胆地在高铁上救人?
“山东聊城”患者>眷属/span>:必须得留下证据,录像也是必须的,治好了一切OK,没治好的话等着我告你吃官S吧。是的,非法行医是一条,有没有资质也是一个突破点,还有,在救治过程中规不规范,有没有相关的差错,也是我的重点怀疑。
>状师/span>:这件事三方面(高铁、医生、乘客)都没有错,错在没有相互沟通,缺乏足够的信任。至于是不是非法行医,那就看我如何解读相关的法律条文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但是如果聊城患者找我的话,我的意见是属于严重的非法行医。因为根据该事件中,患者仅仅是一个腹部不舒服,而且证明是一个轻症,并不是严重的疾病,谈不上实施现场急救。既不急,也不属于救!非法行医妥妥的!
以上纯属臆想,是确实反映了国内的一些现实,为何人与人之间会有不信任感?主要还是因为利益至上,利益面前谈什么信任呢?所以医生能不能放心的救人,是一个伪命题,在利益者的面前,永远也放心不了。
我们的生活中大多数人是好的!是有人性的。但总有一些老鼠屎在那臭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人家救人你的命,你还要看人家有没有医师证!你还有人味儿没?明天你还子落水,谁救了你!你还得向人索要游泳救生员证呗?你还是不人!
回答如下:
1.
现在是“法治”社会,尊纪守法的人就一定不会去救,因为去救,你就是非法行医(法的原则性),就是罪人!
2.
现在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的人就一定会去救,因为“法”无一定之法(法的灵活性),非法?“法”也。
3.
现在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的人最好是根据自己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评估之后再做出合适的决定,因为“法治”社会,毕竟还是要先以事实为依据,然后才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4.
背离了事实的法治就是实际上的人治和权治,脱离了法治的事实就是非法的事实。
我们都是生活在这现实的社会之中,何去何从,有时,真得是很考验着你、我的智慧……。
我?
是一定会去救的,因为:
我是医生!
只要伸手就能救。突发心梗,命在倾刻。先打120,呼叫见证人,然后上法宝,我们的手指甲就是急救法宝,出手就用,简单安全速效,与其它急救措施不冲突,见于医海存真贰,虽然不能根治心梗,但是可抑制病情恶化,为进一步抢救争取更多时间。
关于没有有行医资格证的人能不能救心梗突发的问题,真的很难.救.还是不救……
救如果死了肯定没好处甚至犯法。不救有点于心不忍……拿我来说吧,今年四五月份我和朋友在江苏阜宁向阳路看一中老年人突发心梗,围了好多人本能去看看,开始以为是跳楼或楼上摔下来的,他一言你一语…我学过点医己知知一二,马上给病人做心肺复苏朋友就拉我走,不到一分钟病人慢慢有点意识,过一会吃力转头看我,扭曲的脸上流着泪,我被朋友硬拉走了,走.不要看…
吃饭时朋友都在开玩笑,那个人没死算你运气好,死了你真的上头条了还要吃皇粮!说心里话当时病人真的有什么意外我也不后悔……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不伸手为好。特别是现在的社会风气,救过来了,家属也不会感谢你,救不过来你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你不是医生,你又没有医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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